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含山轿车与三轮车相撞致一死两伤_肇事司机赔偿21万(除保险赔款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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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含山男子Z某被县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,或将追究其刑事责任。Z某去年10月驾驶轿车在塔古路上,与王某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,事故造成一死两伤。当时我们的微信也报道过此事(点链接看原新闻报道)
事发现场图片
案发当日,Z某驾驶轿车沿226省道由北向南行驶,早上8时50分,该车行至环峰镇方赵村路口时,与被害人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,致王某及电动三轮车乘车人谷某、李某受伤,两车均不同程度的受损。
事故发生后,被告人Z某拨打电话报警,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。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,Z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,王某某负次要责任。 4月7日,被害人王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,经安徽三康司法鉴定所鉴定,王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继发并发症死亡。
王某死亡后,Z某与王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,在保险赔款外补(赔)偿王某近亲属11000元及医疗费(87400元),合计197400元,并取得谅解。同时与因该起事故受伤的谷某、李某达成协议,共赔偿两人经济损失16000元。总计赔偿金额21.34万元(不含保险赔款)。
源自县检察院,配图来自网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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